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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2310

        为适应航道建设管理内外部形势变化,规范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行为,有效控制进度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江苏省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构建新时期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体系。原《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保障和提升航道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2019年,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构建了我省统一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系,明确内河干线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内河干线航道网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修订调整原《办法》,对接适应上位法规定,促进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形成责权对等闭合管理模式,推动构建新时期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体系。
        二是对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新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在信用体系建设、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等方面,对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2019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最新的《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为更好的适应相关上位法要求,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是适应航道工程建设新形势。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供给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等的不断推进,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面临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在职责分工、资金筹措、竣工验收等方面均无法适应现有形势。因此,需对原《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形成更优、更具可操作性的航道建设管理模式,促进建设管理重心下移,更好的调动地方参与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积极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44条。《办法》在2007年的原《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程序、征地拆迁实施、招投标管理、工期管理、质量体系、品质工程、信用管理及履约考核、设计变更、档案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监督考核等内容。
        《办法》的修订出台,为依法依规加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提供有效指导,积极鼓励省市联动建设,提高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的水平,促进内河干线航道建设持续发展。总体上,《办法》对优化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内河干线航道建设责任分工。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供给侧改革要求和江苏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成果,实现了“三个细化明确”,各层级分工更加具体明晰:一是明确省级职责分工。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等,《办法》规定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关于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职能,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二是明确省市职责分工。《办法》聚焦建设管理重心下移,明确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下具体负责除省直接承担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分别对省级和地方职责进行了细化。三是明确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完善了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体系。
        (二)系统性优化完善了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措施。《办法》依据国家和省的最新建设管理要求,对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工期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细化明确了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在质量管理方面,《办法》细化明确各部门、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强调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增加了一般性的要求,明确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参与“平安工地”创建活动。
        (四)强化内河干线航道工程设计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对设计变更管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将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明确了各类型变更对应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并要求不得以拆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优化了内河干线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办法》新增加了对有关航道工程项目可以进行分期竣工验收的规定,明确提出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