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出台规范性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布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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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交通运输厅以规范性文件出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支付担保制度,信用应用等内容。特别是在实名制管理中明确了电子考勤要求,并结合交通工程特点,创新性优化保证金和支付担保制度,使得《意见》更加契合交通工程实际,更具操作性。
《意见》明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责任分级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有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意见》强化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包含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等内容,先签合同后进场;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
《意见》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明确每月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专户金额占进度款的比例,对项目机械化程度较高、用工较少的标段,规定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测算具体比例。
《意见》优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留存一定比例计量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该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证金监管责任;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明确同一设区市内或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上限;将缴存工资保证金金额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细化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明确、细化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条件,规定保证金退还期限。《意见》还优化了支付担保制度,明确了支付担保形式和担保金额比例,将支付担保金额与建设单位信用等级相结合,形成差异化支付担保。
《意见》强调,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和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预警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单位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