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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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施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3〕1630号)要求,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质量检测资质许可网上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ttiis.cn/,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人通过检测信息系统直接向申请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接收来自许可机关的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补充材料和现场核查通知等信息;许可机关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审批,抽取专家、公布资质审批结果,以及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等。
省厅将我省检测信息系统审核账号授权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使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账号保密管理,落实责任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核,省厅予以复核。
二、有序做好新旧证书衔接。持有原部质监机构能力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做好新旧证书衔接:一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检测机构,可申请换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与等级证书一致,具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具体换发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二是等级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的检测机构,需按照《办法》重新申请资质许可证书。
三、丙级资质许可流程。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材料丙级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受理,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行文报送省厅,省厅予以公示、作出许可决定。
四、桥梁隧道工程专项及乙级资质许可流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材料乙级及结构乙级许可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受理,省厅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
五、资质延续现场核查。资质延续审批中的专家技术评审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等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检测机构由原等级证书换发为资质证书的,首次资质延续原则上进行现场核查。
六、机构变更。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后报省厅予以办理,检测机构填写变更审核表,并附如下材料:
1.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检测人员劳动合同及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其中地址变更还应按照《办法》规定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2.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变更人员职称证书、检测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检测资质,无需逐级申报。
2.检测人员必须为机构正式人员,按规定提交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所属国有企业任职的,需提交机关事业单位任命文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3.《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问题,暂参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管理要求》(JT/T 1181-2018)执行。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以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比对试验为基本的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机构动态监管,不断健全监管体系。
原厅质监站《关于调整我省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交质管〔2008〕11号),原厅质监局《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申报及换证复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管〔2012〕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7日